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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恒企会计培训班告诉你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会计分录

来源:安康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8/12/28 14:01:18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1.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增加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2.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奖券)一次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7.政策依据:

(1)《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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